裁判评议:认定8例错漏判 曹永竞踩踏对手直红判罚正确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3日 21:29  阅读次数:

5月12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七期(20260512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6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8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0轮,北京国安VS大连英博海发。比赛第44分钟,北京国安37号队员踩踏到大连英博海发4号队员腿部。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北京国安37号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37号动作是正常跑动中无法避免的接触,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考虑到北京国安37号踩踏对方的部位、力度、直腿等因素,而且踩踏前可以观察到对方队员铲球情况,并非完全无可避免。该犯规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员判北京国安37号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西海岸VS武汉三镇。比赛第86分钟,武汉三镇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守门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青岛西海岸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罚球点球的决定。

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双方身体接触发生前,武汉三镇10号身体已开始向前自然倒地,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10号在接触对方守门员之前,脚部已经离地,身体向前倾倒,随后与对方守门员的接触并非其倒地主要原因。在其倒地前青岛西海岸防守队员在其身后对其进行的手臂接触也属于可以接受的程度,没有明显推击犯规。青岛西海岸守门员对身体动作有所控制和试图规避冲撞,无附加犯规动作。此判例守方不犯规,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维持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海牛VS大连英博海发。比赛第45+8分钟,在青岛海牛罚球区内,助理裁判员示意大连英博海发进攻中越位,裁判员停止比赛判越位犯规,之后大连英博海发22号队员射门,双方队员随后出现冲突并有肢体接触,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与大连英博海发22号有接触,后者倒地;随后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手部接触大连英博海发38号队员。裁判员未向双方队员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8号守门员故意撞倒本方22号,构成暴力行为,应红牌罚令出场;随后其又用手部锁喉推搡本方38号,再次构成暴力行为,也符合罚令出场条件。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在比赛停止后,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与大连英博海发22号的身体接触,以及手部与大连英博海发38号的接触,均未达到暴力行为程度。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但应因非体育行为出示黄牌警告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其次,评议组一致认为:之前大连英博海发队员未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越位判断错误,裁判员判大连英博海发越位犯规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11轮,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73分钟,浙江俱乐部绿城14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裁判员改判进球前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队员手球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36号不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为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跳起争抢球,下落过程中,手臂处于此时的合理位置,球经对方队员近距离接触变线后接触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手臂,随后浙江俱乐部绿城另一名队员(14号)进球,因此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不构成手球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改判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手球犯规和进球无效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11轮,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6分钟,天津津门虎进攻中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与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发生接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示黄牌。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该接触为双方自然惯性产生,本方守门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击争抢球,但并未触到球,冲撞正常跑位的天津津门虎9号并致其倒地,构成犯规。裁判员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8轮,大连鲲城VS广东广州豹。比赛第1分钟,大连鲲城1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广东广州豹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1号队员手球犯规在先,随后对方10号的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鲲城传中球至对方罚球区内,大连鲲城21号队员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手臂触球,构成手球犯规在先,随后进球无效。裁判员判大连鲲城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大连鲲城VS广东广州豹。比赛第46分钟,大连鲲城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线附近对广东广州豹17号队员犯规,裁判员认定犯规位置在罚球区外,并判直接任意球。

广东广州豹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号对本方17号持续拉扯,导致本方17号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大连鲲城3号对广东广州豹17号有持续拉扯动作,并在进入罚球区前停止拉扯。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罚球点球)上,裁判员决定正确,不应判罚球点球。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鲲城3号的拉扯动作构成犯规,并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判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黄牌。裁判员判直接任意球的决定正确,但漏判大连鲲城3号黄牌。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7轮,杭州临平吴越VS厦门飞鹭。比赛第50分钟,杭州临平吴越33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3号在之前的争抢中对本方13号队员犯规在先,后续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杭州临平吴越33号在与厦门飞鹭13号争抢时犯规。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杭州临平吴越33号犯规后,双方队员又经过争抢和建立进攻,杭州临平吴越33号随后射门进球,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进球无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杭州临平吴越33号犯规。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7轮,杭州临平吴越VS厦门飞鹭。比赛第66分钟,裁判员判罚厦门飞鹭7号队员争抢犯规,并与队员沟通交流,在裁判员尚未示意比赛恢复前,杭州临平吴越20号队员快发任意球,传给本队21号队员,随后厦门飞鹭19号队员铲抢杭州临平吴越21号,裁判员向厦门飞鹭队19号出示红牌。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任意球未在犯规地点发出,裁判员未及时停止比赛,之后本队19号的铲球不构成暴力行为或严重犯规,不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裁判员在进行管理、未示意可以恢复比赛时,杭州临平吴越20号快发任意球,其发球位置未在犯规地点,快发任意球不合规,比赛暂未恢复。随后厦门飞鹭19号的铲球动作构成红牌。裁判员向厦门飞鹭队1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红牌原因为暴力行为。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7轮,杭州临平吴越VS厦门飞鹭。比赛第90+12分钟,厦门飞鹭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突破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0号在防守本方17号时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杭州临平吴越20号队员防守时的争抢动作和接触力度正常,从现有视频的角度和拍摄距离看,无守方犯规的其他证据,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

判例十一:中乙联赛第8轮,武汉三镇B队VS广州蒲公英。比赛第41分钟,武汉三镇B队55号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48号对本方55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B队55号扣球后,广州蒲公英48号草率绊人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十二:中乙联赛第8轮,武汉三镇B队VS广州蒲公英。比赛第49分钟,裁判员判广州蒲公英3号队员犯规后,后者将球拿起,武汉三镇B队6号队员要求其归还球,广州蒲公英3号手部疑似接触对方6号面部,裁判员对此未出示红黄牌。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向对方3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州蒲公英3号队员争抢球时的犯规动作,不构成鲁莽犯规,无需出示黄牌。之后在比赛停止期间,广州蒲公英3号手臂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不清晰,无法认定构成击打面部的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但应因非体育行为向广州蒲公英3号出示黄牌,裁判员漏判黄牌。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8轮,兰州陇原竞技VS青岛红狮。比赛第90+1分钟,青岛红狮前场掷界外球,球进入兰州陇原竞技罚球区后,兰州陇原竞技47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青岛红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47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角度和拍摄距离无法清晰展示兰州陇原竞技47号队员手臂触球的情况。评议组对于此判例是否构成手球犯规不予认定。

判例十四:中乙联赛第8轮,广东铭途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61分钟,广东铭途40号队员带球,湖北青年星8号队员铲球,之后双方发生冲突,裁判员向湖北青年星1号守门员、8号队员以及广东铭途41号队员出示黄牌。

广东铭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8号铲球犯规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对方1号守门员属于暴力行为,也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湖北青年星8号铲球动作构成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向其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在比赛停止期间,广东铭途41号、湖北青年星1号守门员,均应因非体育行为出示黄牌。裁判员向上述2名队员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五:中乙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富盛经开VS大连英博B队。比赛第18分钟,大连英博B队1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1号防守本方12号时铲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上海海港富盛经开51号铲球未清晰显示成功拦截球,并铲倒大连英博B队12号,构成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十六:中乙联赛第8轮,长春喜都VS上海赛更达。比赛第77分钟,上海赛更达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长春喜都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9号越位犯规,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赛更达9号处于越位位置,随后射门进球,应视为干扰比赛的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判上海赛更达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越位犯规。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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